工作日
工作日(Working Day/Workday)也稱勞動日,是指在一晝夜內員工進行工作時間的長度(小時數)。工作日是以日為計算單位的工作時間。
*根據《僱傭條例》規定,受僱青年最高工作時數為每日8小時,每星期48小時。 每星期最多只可工作6天,而且不得超時工作。 工作時間必須在每日上午7時至下午7時之間,除非獲勞工處特別許可。
休息日
休息日的定義是在連續不少過24小時內,僱員有權不為僱主工作。 僱主只須一次將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可口頭通知、書面通知或張貼僱員該月休假表均可)。
常見問題
Q1: 休息日可強迫僱員強迫工作嗎?
A1: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如僱主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必須另定休息日予僱員。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原定休息日後的 30 天之內,僱主並須在原定休息日後的 48 小時內通知僱員另定休。
Q2: 違例與罰則?
A2: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僱員休息日,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僱主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休息日自願工作除受僱於工業經營內 18 歲以下的青年外,僱員如果自願,可在休息日替僱主工作。如僱傭合約內有任何條件,規定僱員必須在休息日工作,才可獲發每年花紅或年終酬金,均屬無效。
Q3: 休息日有薪酬嗎?
A3: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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