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是什麼?
特休是指勞工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滿一定期間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雇主應給予的特別休假日,俗稱年假。
勞基法新制特休天數
根據勞基法第38條,勞工在服務滿一年後,即可享有特休假,而特休天數則依勞工在該企業累積的年資而定,勞基法規定的特休最低標準如下:
- 到職 6 個月以上但未滿 1 年者,在這 6 個月到 1 年的期間有 3 日的特休。
- 到職 1 年以上但未滿 2 年者,在這 1-2 年的期間有 7 日的特休。
- 到職 2 年以上但未滿 3 年者,在這 2-3 年的期間有 10 日的特休。
- 到職 3 年以上但未滿 5 年者,每年有 14 日的特休。
- 到職 5 年以上但未滿 10 年者,每年有 15 日的特休。
- 到職 10 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 1 日的特休,加至 30 日為止。
月薪勞工
月薪勞工享有的特休天數是依照勞工在該公司服務的時間計算,而且特休天數是逐年增加的,滿一年就可以增加一天,滿五年就可以增加三天,以此類推。
以下是Workstem人資系統整理的「特休天數表」,根據不同年資輕鬆掌握特休天數。
年資 |
天數 | 年資 | 天數 | 年資 | 天數 |
6 個月 | 3 天 | 9 年 | 15 天 | 18 年 |
24 天 |
1 年 | 7 天 | 10 年 | 16 天 | 19 年 |
25 天 |
2 年 |
10 天 |
11 年 | 17 天 | 20 年 | 26 天 |
3 年 |
14 天 |
12 年 | 18 天 | 21 年 | 27 天 |
4 年 | 14 天 | 13 年 | 19 天 | 22 年 |
28 天 |
5 年 | 15 天 | 14 年 | 20 天 | 23 年 |
29 天 |
6 年 | 15 天 | 15 年 | 21 天 | 24 年 |
30 天 |
7 年 | 15 天 | 16 年 | 22 天 | 25 年 |
30 天 |
8 年 | 15 天 | 17 年 | 23 天 | 26 年 |
30 天 |
時薪勞工
時薪勞工的特休假規定與月薪制勞工相同,但雇主需根據勞動部所制定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依時薪制勞工的工作時數按比例計算特休。
勞基法特休計算方式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特休的計算方式可以由雇主和同仁協商達成共識。常見的計算方式有週年制和歷年制。
週年制
週年制是最常見的特休計算方式之一,從勞工受僱當天開始計算每週年的時間,到職滿六個月即有3天特休,滿一年即有7天特休。
曆年制
歷年制是另一種常見的特休計算方式,不論勞工到職日為何,都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計算單位,依年資比例計算特休天數。
特休期限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原則上,勞工當年度特休沒休完,雇主就必須要轉換成薪資給員工,但是如果勞資雙方協商後同意,可以順延至次年,順延之次數、時間不限,但以順延一年為限。
舉例而言,員工可以跟雇主約定順延三個月、如果三個月後仍然未休完,可以再順五個月,只要順延後之日期仍落在當年度最後一天即可。
而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1條,遞延之天數,於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
特休換錢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特休換錢之基準及期限如下:
- 勞工未休完之特休,每一天都以一天工資換發。
- 工資之計算基準,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簡而言之,月薪制的員工就是近一個月薪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如A員工結算前一個月薪資為30000NT$,還有3天特休,算法就是30000除以30再乘以3=3000NT$。
期限:
- 於雙方約定之每月發薪日給付。
- 年度終結後30天內。
- 於勞動契約終止時一併結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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