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扣薪計算方式,扣全勤合法嗎?遲到多久算曠職?立即閱讀,讓薪酬管理更加高效!遲到扣薪計算方式
時薪制勞工:時薪÷60分鐘×當月實際遲到分鐘=當月應扣工資
月薪制勞工:月薪÷30日÷8小時÷60分鐘×當月實際遲到分鐘=當月應扣工資
雇主如因勞工上班遲到溢扣勞工工資,經勞檢認定屬實者,雇主將會面對以下不利處分:
-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依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22條至第25條、…規定。」
- 依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遲到扣全勤合法嗎?
遲到能否扣全勤,就要視雇主與員工間的勞動契約而定。
如果在勞動契約中有約定好遲到可以扣全勤,那就沒什麼爭議;但是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由於全勤獎金是「經常性給予」,也就是說屬於全勤獎金工資的一種,而不是真正的「獎金」,當然也不能因為遲到早退,就直接扣除。
不過也有 2 個特例是即使勞動契約中有約定,但是也不能扣全勤的:
- 員工工使用「非雇主提供的」大眾運輸或私人交通工具通勤時,在上班途中發生不可歸責勞工之的原因(例如事故誤點、交通工具故障等)而遲到,只要員工可以舉證,就不能扣全勤。
- 員工在通勤途中因天然災害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例如火車誤點,員工只要提出台鐵所提供的誤點證明,在這個情況下也不能扣全勤哦。
遲到多久可以算曠職?
這邊我們要先釐清曠職(曠工)的定義,根據最高法院 81 年台上字第 127 號判例,曠工指的是「勞工實際應為工作之日無故繼續不到工者」;而(80)臺勞資二字第 24505 號中也有提到,「曠工與遲到、早退之定義不同,雇主自不得以勞工有遲到、早退之事實逕予認定為曠工。」
也就是說,只要在應該要工作的當天員工有出勤,不論遲到多久都不能算曠工哦!
員工上班遲到可以扣特休,或強制請事假嗎?
因為勞基法第 38 條第 2 項中有規定,特休由員工自行安排;而勞基法第 43 條也有提到,在勞工有正當理由時,可以請事假。
要特別注意的是,兩條法規都是說「勞工」可以請特休、事假等假別,所以當員工遲到,也自己想要 / 經勞雇雙方協議後同意改請特休或是其他假別,這樣當然沒問題,最小請假單位當然就依照個別公司的規範囉~
但是!這一切都是建立在員工同意的前提下。
如果員工不同意的話,雇主是不能直接扣員工特休,或是強制他請事、病假哦,否則是有可能被處以罰鍰的!另外,如果員工已經改以請假處理,那麼薪資就要照該假別來計算,也不能再繼續以這次遲到為理由對員工進行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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