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服務金是甚麼?
長期服務金是香港《僱傭條例》下的一項補償,是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可向僱主申索的款項。僱員如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5 年,並且符合以下特定離職條件,即可獲得長期服務金:
- 非因裁員或嚴重過失而被公司解僱
- 定期合約屆滿後未獲續約
- 因健康問題辭職並取得醫生證明
- 年滿 65 歲因年老辭職
- 在職期間不幸去世(由家屬領取)
而「遣散費」則是針對因裁員或公司結業而遭解僱的僱員。
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
以下的計算方法適用於計算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款額:
月薪僱員 |
(最後一個月全月的工資 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
日薪或件薪僱員 |
僱員最後工作的 30 個正常工作日中任何 18 天工資(由僱員選擇) *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
⚠️ 注意:
- 款額以HK$22,500 的三分之二 (即HK$15,000) 為上限。僱員亦可選擇以他最後 12 個月的每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 1 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 遣散費/ 長期服務金的款額設有上限,如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在 2003 年 10 月 1 日或以後 ,長期服務金的最高金額是HK$390,000。
哪些僱員可獲發長期服務金?
僱員可根據以下情況,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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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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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符合的條件 |
僱員遭解僱或僱主提早終止定期合約,但並非基於以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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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如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 7 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例如僱主以不差於以前的聘用條件與僱員續約,但遭僱員拒絕,可視作不合理地拒絕續約。)
長期服務金幾時發放?
若僱員被裁員或解僱後,除了工資之外,僱主亦應於指定時間內發放長期服務金,以作補償。
僱主支付限期 |
僱主逾期發放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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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服務金 | 僱傭合約終止後 7 天內支付 |
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
長期服務金常見問題
Q1:假如僱員工作滿5年,但因健康理由於65歲前提早辭職,能獲得長期服務金?
A1:可以,工作滿5年後,若因健康理由辭職,亦可獲得長期服務金,但要向僱主呈交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的證明,證明其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工作;而僱主亦有權自費安排僱員到指定醫生再作檢查。
Q2:僱主不向合資格員工派發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會有甚麼後果?
A2:若僱主在無合理理由之下,拖延或不向合資格員工派發長期服務金,最高可罰款35萬港元及監禁3年 ,而拖延或不向合資格員工派發遣散費,則可被罰款5萬元。
Q3:取消強積金「對沖」對僱員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有何變化?
A3:2025年5月1日前的受僱期,僱主能以為僱員所供款的強積金對冲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減少實際需要支付的金額。2025年5月1日後的受僱期,僱主不能用強積金扣減需要支付的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故僱員所收到的賠償將比取消「對沖」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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