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僱傭條例》,法例規定允許僱主解僱員工時,利用強積金戶口中的僱主供款部分中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來抵銷須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如僱主累計的MPF供款額少於需要支付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款額,則僱主還需要支付不足的餘額。但是如果僱主累計的供款額大於需要支付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款額,則抵銷後所剩餘的款額必須保留在僱員的MPF帳戶內,並歸屬於僱員。
舉例:
某僱員解僱時可獲得的長期服務金為HK$50,000:
僱主已累計的MPF供款額為HK$48,000,其中HK$48,000可用已累計的MPF供款額抵消,僱主僅需額外支付僱員HK$2,000即可(HK$50,000 – HK$48,000 = HK$2,000)。
僱主已累計的MPF供款額為HK$55,000,僱主無需額外支付僱員長期服務金,但抵消後剩餘的MPF供款額HK$10,000,仍需保留在僱員的MPF賬戶內,並歸屬於僱員。
抵銷程序
如果你已向僱員支付全數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你可以透過受託人安排,從僱員的帳戶內提取由你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你可能需要僱員書面確認已收妥該筆款項,以便向受託人申請抵銷款項。
如果你仍未向僱員支付任何部分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僱員可以直接向受託人提交書面申請,以提取帳戶內你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受託人將要求僱員提供證據,以證明他有權獲發長期服務金/遣散費,而你並未向他發放該筆款項。
例:
Tim的月薪為HK$15,000,在受僱5年後最近被解僱,他有權獲得HK$50,000的長期服務金(即HK$15,000x 2/3 x 5年)。
如果你在僱員受僱的首個月開始作出強積金供款,則在Tim的強積金帳戶中你的供款金額為HK$45,000(即HK$15,000 x 5% x 12個月x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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