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是什麼?
長期服務金適用於在連續合約下已受僱不少於5年的僱員,只要滿足以下其中一個情況即可獲得長期服務金:
- 被僱主解僱(但並非因裁員或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
- 固定期限僱傭合約到期後未予續約;
- 在職期間死亡、家人領取;
- 因健康欠佳而辭職;或
- 65歲或以上因年老而辭職的僱員
遣散費適用於在連續合約下受僱不少於24個月且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的僱員:
- 僱主因裁員而解僱僱員或提早終止定期合約;
- 在固定期限的合約期滿後,因裁員而不獲續約;或
- 遭停工的僱員。
如何計算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
以下的計算方法適用於計算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款額:
月薪僱員 | (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日薪或件薪僱員 |
(僱員最後工作的 30 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18天工資)X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未足1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 僱員亦可選擇以緊接其合約的終止日期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如僱員的僱傭合約是以代通知金的方式終止,僱員可選擇以緊接有關代通知金計至該日為止的日期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 以$22,500 的三分之二(即$15,000)為上限。
何時支付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
長期服務金的支付時間:僱主須在僱傭合約終止後 7 天內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
支付遣散費:
- 僱員如欲追討遣散費,須在解僱 / 被停工後 3 個月內,以書面向僱主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如有需要,勞工處處長可以將發出申索通知的期限延長。
- 僱主必須在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的 2 個月內,支付遣散費。
強積金可否抵消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
如僱員有權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而:
- 一筆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或一筆職業退休計劃利益(非歸因於僱員供款的部分)已支付予該僱員;或
- 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中,就該僱員持有一筆累算權益(非歸因於僱員供款的部分),或該筆累算權益已支付予該僱員;
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可與上述的款項抵銷,但須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服務年資有關的款額爲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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