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是甚麼?
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均是根據香港《僱傭條例》所訂立的勞工權益,讓僱員可在指定情況下因被公司解僱、裁員或停工而獲得一定賠償。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5 年,則滿足長期服務金Long Service Payment基本資格,再符合五項條件中之一離職時,便可獲得長期服務金。
遣散費Severance Payment,僱員需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且被公司以裁員或停工等三個理由其中之一,便可獲遣散費作賠償金。
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計算方法
以下的計算方法適用於計算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款額:
月薪僱員 |
(最後一個月全月的工資 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
日薪或件薪僱員 |
僱員最後工作的 30 個正常工作日中任何 18 天工資(由僱員選擇) *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
款額以HK$22,500 的三分之二 (即HK$15,000) 為上限。僱員亦可選擇以他最後 12 個月的每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 1 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遣散費/ 長期服務金的款額設有上限,如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在 2003 年 10 月 1 日或以後 ,長期服務金的最高金額是 HK$390,000。
哪些僱員可獲發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領取資格
僱員可根據以下情況,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補償 |
遣散費 | 長期服務金 |
受僱期 |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 |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5 年 |
須符合的條件 |
僱主因裁員而解僱僱員或提早終止定期合約 |
僱員遭解僱或僱主提早終止定期合約,但並非基於以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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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合約屆滿後僱員因僱主裁員而不獲續約 |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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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遭停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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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如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 7 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例如僱主以不差於以前的聘用條件與僱員續約,但遭僱員拒絕,可視作不合理地拒絕續約。)
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幾時發放?
若被裁員或解僱後,除了工資之外,員工亦應於指定時間內獲取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以作補償,詳情如下表:
僱主支付限期 |
僱主逾期發放罰則 | |
長期服務金 |
僱傭合約終止後 7 天內支付 |
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
遣散費 |
僱員發出遣散費追討通知後2個月內支付 |
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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