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加班費?勞基法加班費計算?加班費案例。Workstem帶你一次了解!
什麼是加班費?
根據《勞基法》第32條說明,加班是指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出來的工作時間。而這段延長工時的薪資,就是我們常說的加班費。而正常工作時間的定義依《勞基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的正常工作時間不可以超過8小時,每週不可以超過40小時,也就是說以每天工作8小時來說,一周工作最多工作5天,也就是俗稱的「一例一休」,每周一天例假日,一天休息日,其餘接為工作日。超過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就是加班。若企業未提供或沒給足勞工應得加班費,最高可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鍰。
若雇主有需求需要員工加班,除了徵得員工同意,並依規定給付加班費之外,還要留意勞工超過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後,當日加班(延長工時)最多只能4小時,也就是一天的總工作時數最多不能超過12小時,且每個月的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
勞基法加班費計算?
判斷員工出勤要算哪一種加班費
- 一般工作日(對應勞基法第24條第1項)
- 休息日(對應勞基法第24條第2項)
- 例假日(對應勞基法第40條)
- 國定假日(對應勞基法第39條)
在整部勞基法中,跟加班費計算有關的條文,主要有以下幾條。
勞基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 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基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基法第40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加班費案例
一起來看看以下加班費案例,Workstem帶你深入了解加班費計算。
該客戶為資訊軟體服務業,針對不同不同的時間日期,員工獲得的加班費也不同。
客戶核心特色業務 —— 加班費與補休
工作日加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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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加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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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日加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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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補休加班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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