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對「年假歇業」有誤解,認為這是因市場環境不好時,公司需要停業節省成本。但其實通常是指企業在過年期間放假時間長於法定節假日。
不少香港企業在內地有開展業務,例如建設工廠等,所以在農曆新年期間放假的天數會跟隨內地的假期。通常是大年三十開始放假,放至初六。但是,香港的農曆新年假期則是初一至初四,相比之下少了足足三日。而這段時間即是「年假歇業」。
可以隨時通知員工年假歇業嗎?
不可以。
根據《僱傭條例》,如果僱主所經營的機構因放年假而暫時全部或部分歇業,須於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可在僱傭地點顯眼處展示停業通告,列明須放年假的僱員姓名和日子,讓雙方都清楚該段時間員工需要劃一休假,避免口頭通知而產生不必要的誤會。
試用期的員工亦可享受年假薪酬嗎?
可以。
一般來講,試用期的員工不可申請年假,但是根據《僱傭條例》,如果僱員未足資格領取暫時歇業期間的年假薪酬,但因暫時休業而需要停工,則該僱員亦應在整段歇業期間享有年假及年假薪酬。也就是說,無論是新員工無法申請年假還是員工的年假餘額少於歇業期間的天數,在整段歇業期間,員工都是有年假薪酬的。
注意⚠️:如果僱員的年假餘額不足一天,例如0.8天,均需以1天計算。
如果員工累積的年假少於歇業期,那僱主強制要求員工多放的假期,可以扣薪嗎?
勞聯權益委員會的回覆是,公司不能因為年假歇業,而扣薪酬,因為僱員在這個期間是放取年假的。但是只要僱員在歇業開始前累積了一定的有薪年假天數,即可在歇業期間放取。例如:僱員在歇業開始前已累積6天有薪年假,在歇業期間即可放取6天的有薪年假。
員工年假餘額多於歇業期間怎麼處理?
《僱傭條例》指明,如果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日數多於歇業期日數,可在歇業期後的第一個工作天開始,放取超出歇業期日數的有薪年假,除非僱傭雙方協議在其他日子放取該等有薪年假。舉例來說,如果年假歇業6天,員工的年假天數為7天,多出的這一天是可以在歇業期後的第一個工作天開始放取的。
歇業期間,員工不用上班亦有年假薪酬,由於每個人的年假餘額不同,所以更要小心謹慎的準確扣除在年假歇業期間的相應的天數。Workstem的假期管理功能支援自定義年假計算方式,不管是否實施「共同假期年」,都能幫你快速準確地計算出僱員的有薪年假日數。就算是還在試用期的僱員,可設定年假不可申請但會持續積累的規則,在歇業期亦可根據公司政策的調整,而靈活變更系統內的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