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至今已積累逾千宗新型冠狀病毒(新冠肺炎-covid19)確診個案,現行《僱員補償條例》卻沒有列明員工因工感染新冠肺炎屬工傷範圍或職業病,有工會發起聯署要求政府將新冠肺炎列入職業病,加強僱員保障,尤其是醫護人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發表的文章指出,「根據勞工處的記錄,在勞工處處理的415宗就沙士提出的僱員補償申索中,有380宗(即92%)為醫護人員。」香港大學感染及傳染病中心總監何栢良亦在商台節目指,港府應將新冠肺炎列為職業病。但羅致光表示,現時未有充分數據支持立法,只建議有需要的僱員向僱主提供證據追討補償。
不過,如醫護人員因工感染新冠肺炎,《僱員補償條例》第36條已訂明,僱員若染上疾病,即使不是指定的48種職業病,但如符合該條例下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則該僱員仍可根據條例向僱主追討補償,而僱主在一般情況下須負起該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在疫情蔓延下,僱主更應該提高職業安全及健康意識 ,遵守《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且第六條指出,每名僱主均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所有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現時情況下,僱主有義務做到在辦公室準備體溫探測儀,搓手液,消毒濕巾,用漂白水/消毒水做清潔,或者為同事們派口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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