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合約的簽訂對於香港的僱員和僱主而言都十分重要。根據《僱傭條例》,合約簽訂事關僱員的計糧,假期,津貼,MPF計劃,試用期,工作地點等方方面面。因此,僱員和僱主形成僱傭關係時,建議必須要參考《僱傭條例》簽訂僱傭合約,日後若有任何勞資糾紛,這也是讓自己安心的憑證。
【僱主必知】僱傭合約的起草注意事項
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果不符合《僱傭條例》或《最低工資條例》中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按《僱傭條例》第57章第44條的規定,在僱員就職前,僱主必須向僱員詳細說明僱傭條件,包括:
- 工資(包括工資率、超時工作工資率及任何津貼,不論是按件、按工、按時、按日、按週,或以其他方式計算);
- 工資期;
- 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及
- 年終酬金,部分年終酬金和酬金期(如適用)。
重要提示:如僱主與僱員訂立書面僱傭合約,必須將一份合約副本給予僱員參考及保存。僱主如違反有關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HK$10,000。
另外,按個別行業需要,我們亦可在離職安排修款中,清楚說明以下要求:
- 針對公司資料的保密協議
- 在一定時間內限制轉投競爭對手的條款
但是在香港,口頭協議都是具有法律效益的!所以,無論是書面還是以口頭方式訂立,僱員都受到《僱傭條例》的保障。但是有一點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個別僱主可能會鑽漏洞,甚至不承認曾經的諾言,請見案例。
案例:Ken入職了一家物流公司數月,每日的工作就是送貨。他入職時老闆只是和他提到薪資、上班時間、工作內容,其他的按照行業的規則來定。Ken也沒有多問,就答應了。近日老闆覺得Ken工作頻頻出錯,比如送錯貨,不按時間送等等問題。所以老闆想解僱他,於是按照7天的通知期告知Ken。Ken不認同這個決定,他認為老闆應該根據《僱傭條例》不能少於1個月通知,所以必須給他1個月的通知期或者支付1個月的代通知金。
分析:由於是口頭協議,並無法證明老闆是如何描述的,所以只能交由法院裁決。《僱傭條例》明確指出,若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則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若無明確規定,則不少於1個月通知。
正如以上案例所表達的,僱主和僱員單獨對話,沒有第三者也沒有任何錄音,一旦僱主不承認曾經答應的內容,出現了任何的勞資糾紛,如果雙方都無法私下妥善解決,最後只有透過法律途徑解決,耗時耗力。所以,不難發現,一份法律生效的書面僱傭合約,要清晰訂定條款和條件以及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以此有法可依,有理可據,最大程度的保障僱員的權益。
【僱員必知】僱傭合約中十大必注意項
- 試用期的時間
- 工作時間(上下班時間&是否雙休等),用膳時間
- 工資及其計算方法
- 上班地點
- 假期(有薪年假、有薪病假、有薪產假、待產假等的安排等)
- 津貼(有無交通津貼,超時工作補償等)
- MPF强制性公積金
- 年終酬金
- 颱風/暴雨的安排
- 提出辭職所須通知期與代通知金計算
我們可能會認為,是否給予年終酬金全由公司決定。然而,對於1997年6月27日之後訂立的僱傭合約,除非合約中有相反規定,否則僱主不能隨意,或酌情處理是否支付年終酬金及調整其金額。
如沒有在合約中訂明,則年終酬金的金額應為僱員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年終酬金的詳情請參考僱傭條例第11A條。
僱員常見問題
Q1:我申請的職位是Software Engineer,但是入職後老闆讓我轉去做HR Officer,這算不算違反合約?
A1:合約中若明確列出並指定你的工作範圍,但老闆讓你做了毫不相干的工作內容,屬於違反合約。
Q2:合約寫明上班時間是9點至18點,但是僱主要求我某一日要加班至22點,也不給加班津貼,這算不算違反合約?
A2:如果你的合約中寫明加班並無加班津貼的話,僱主是不算違反合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