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疫情的嚴重程度甚至抵過2月,越來愈多的市民「中招」,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近日表示,將利用防疫基金為安老院人士、飲食業、物業管理、的士司機等四類高風險人士免費做病毒檢測,盡快找出社區隱形患者。
社會呼籲市民若身體有一些不適亦需要盡快看醫生,避免成為隱形患者或無症狀感染者,以此減少傳播風險。現時本港很多公司都允許僱員申請有薪病假,有些公司甚至不需僱員提供醫生紙作證明就批准申請。
不過亦有公司清楚向僱員指明,若僱員要請一日病假,這將會是視為申放無薪假,並會扣除當日人工、全年勤工及每月勤工!打工仔聽到要哭了。
勞工法例有清晰說明打工仔可享有多少日有薪病假嗎?僱主在這種情況下,真的有權扣除僱員的薪金與勤工嗎?
根據勞工法例規定,僱員可獲公司支付每日平均薪金五分之四的病假,即「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並能提供醫生證明。
若僱員以身體不適為由申請不足4天的假期,僱主是有權在這些日子不發放薪金及扣除勤工獎勵。
但如果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休病假,在這些情況下,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不受限於連續4天的條件。
僱員要怎樣才能合符獲取疾病津貼的資格?
僱員在緊接病假日之前已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其僱主僱用1個月或以上。
有權獲得疾病津貼的日數如何計算?
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者,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受僱滿1個月即可享有有薪病假日2天;及其後每受僱滿1個月可享有薪病假4日。有薪病假日可予以累積,最多可累積至120天。
💡 Workstem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可以自動根據僱員的入職日期計算出每位僱員累計的有薪病假額度及判斷僱員本次請假是否享有疾病津貼!
僱員放病假日數不足連續4天者,僱主有權不發放疾病津貼,也就是說,如果公司願意給僱員不足4天的病假支付疾病津貼,已經是法例規定的額外福利了。如果有以下的情況,僱員申請連續4天以上病假僱主亦可以不發放疾病津貼:
- 如僱主辦有經衞生署署長認可的醫療計劃,但僱員無故拒絕接受該醫療計劃下的公司醫生診治或不聽從該等醫生的指導;
- 病假剛好是法定假日,而僱員享有該假日薪酬;
注意⚠️:若僱員因工受傷而需要長假醫治,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可獲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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