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積年假vs按比例年假:兩種計算方式對比

在香港《僱傭條例》下,有薪年假的計算並非一成不變。視乎僱員的受僱年期、離職時間,以及僱主是否採用共同假期年,年假的計算可分為「累積年假」及「按比例年假」兩種方式。不少HR及僱主經常混淆兩者,導致計糧出錯,甚至誤墮法網。

本文將為您詳細拆解兩種年假計算方式的適用場景、計算公式及實際例子,助您精準管理員工假期。

什麼是累積年假?

累積年假是指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個月後,依法享有的一定天數有薪年假。這是《僱傭條例》第41AA條賦予僱員的基本權益。

有薪年假日數對照表

服務年期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
1 7
2 7
3 8
4 9
5 10
6 11
7 12
8 13
9年或以上 14

關鍵要點:

  • 僱員必須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個月,方可享有有薪年假
  • 首兩年每年7天,之後每年遞增1天,直至14天上限
  • 年假須於隨後12個月內放取
  • 僱主須在假期開始前至少14天以書面通知僱員

未放取年假的處理

根據《僱傭條例》,已累積但未放取的年假必須帶到下一個假期年。僱主可根據營運需要,在徵詢僱員意見後指定年假日期。若僱主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刑事檢控,最高罰款5萬港元。

什麼是按比例年假?

按比例年假是指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僱員可享有按受僱日數比例計算的年假:

  • 共同假期年下,僱員未做滿12個月
  • 終止僱傭合約時,僱員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

(一)共同假期年下的按比例計算

僱主可指定任何連續12個月為所有僱員的共同假期年。在此安排下,即使僱員未受僱滿12個月,亦可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

計算公式:
按比例年假日數 = (受僱日數 ÷ 365) ×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計算例子:

  • 共同假期年: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僱員開始受僱日期:2026年9月1日
  • 受僱日數:9月1日至12月31日,共122天
  •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7天(首12個月)
  • 按比例年假日數 = (122 ÷ 365) × 7 = 2.34天,進位至3天

重要規定:
計算後若出現分數,皆進位為整數計算。僱員可選擇在共同假期年結束後的12個月內放取該按比例年假,或將之與來年的年假合併使用。

(二)終止僱傭合約時的按比例計算

當僱員在假期年內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外,不論是辭職或被非即時解僱,僱主均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

終止僱傭合約時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受僱期 情況 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少於12個月 受僱少於3個月
少於12個月 受僱3至12個月,因犯嚴重過失遭即時解僱
少於12個月 受僱3至12個月,辭職或非即時解僱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 受僱日數) ÷ 365
12個月或以上 該假期年受僱少於3個月 未放取的年假*
12個月或以上 該假期年受僱滿3至12個月,因犯嚴重過失遭即時解僱 未放取的年假*
12個月或以上 該假期年受僱滿3至12個月,辭職或非即時解僱 未放取的年假* +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 該假期年受僱日數 ÷ 365)

*未放取的年假是指對上一個假期年累積而未放取的年假

計算例子:

  • 僱員於2026年6月1日入職,於2026年12月31日辭職(非即時解僱)
  • 受僱日數:6月1日至12月31日,共214天
  •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7天
  • 按比例年假日數 = (7 × 214) ÷ 365 = 4.10天,進位至5天
  • 僱主須支付5天的年假薪酬

累積年假 vs 按比例年假:對照一覽

比較項目 累積年假 按比例年假
適用場景 僱員受僱滿12個月後 共同假期年下未做滿12個月;或終止合約時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
計算基礎 按服務年期直接對照年假日數 按受僱日數比例計算
分數處理 不適用 出現分數時,進位至整數
放取方式 須於隨後12個月內放取 由僱主按共同假期年安排或於離職時以薪金代替
薪金計算 以年假首天前的每日平均工資計算 以終止合約日期前的每日平均工資計算

年假薪酬的計算基礎

無論是累積年假還是按比例年假,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均相等於僱員在「指明日期」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如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年假情況 「指明日期」
放取一天年假 年假當天
放取連續多於一天年假 年假首天
終止合約時未放取的年假 終止合約的日期

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須剔除以下期間及款項:

  • 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
  • 在僱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
  • 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

常見問題

Q1:僱主可否強迫僱員在指定時間放取年假,例如要求員工在某個月份清假?

A1: 可以。法例賦予僱主指定年假日期的權利,只要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意見後,並於假期開始前至少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僱員即可。僱主可以根據公司營運需要,安排僱員放取年假,包括要求僱員在指定月份清假。

Q2:若僱員自願,是否可以放棄全部年假,全數折現?

A2: 不可以。根據《僱傭條例》第41AA(9)條,僱員不可以放棄全部或部分年假。即使在僱傭合約中訂明「自願放棄」的條款,該條款亦屬無效。僱員只能就超逾10天的年假部分,選擇接受薪金代替。

Q3:辭職後,僱員可以享有該年的雙糧或者花紅嗎?

A3:僱傭合約一般訂明僱員必須做滿特定酬金期,才可以獲發放年終酬金。而勞工處表示,如果僱員於未做滿酬金期前離職,除非合約另有訂明,否則不能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終酬金。

Q4:僱員可以即遞信即走?

A4:這情況只適用於未做滿一個月的僱員。若在通知期未滿而離職,僱員須向僱主補償離職日與通知期滿日之間的薪金作代通知金:假設僱員在2月10日遞辭職信(一個月通知),即僱員的通知期要到3月9日才完結。若僱員在3月1日提早離職,就要向僱主補償3月1日至3月9日的薪金予僱主,即所謂的「代通知金」。

Q5:剩餘年假日數如何處理?

A5:至於剩餘未放的年假,法例規定僱主必須以相等日數工資補償給離職僱員,假日補償金必須連同該僱員最後一期工資發放。即如果某僱員在遞信辭職時仍有5日年假未放取,僱主須補回5天假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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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HR詞彙

年假

共同假期年

12個月平均工資

香港勞工法例

僱員離職時,如何根據僱員剩餘的有薪年假天數來 計算年假薪酬?

僱員離職,未發放的年假怎麼處理?

《僱員離職,未放取的年假薪酬應該如何計算?》

【僱主必讀】如何計算僱員有薪年假?

不同假期扣薪?計糧公式大全(下篇-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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