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僱傭條例》規定,所有僱員,包括外籍家庭傭工,不論受僱時期的長短,或是否按連續性合約受聘,均可放取僱傭條例所指定的13天法定假期:
- 1月1日
- 農曆年初一
- 農曆年初二
- 農曆年初三
- 清明節
- 勞動節,即5月1日
- 佛誕
- 端午節
-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即7月1日
- 中秋節翌日
- 重陽節
- 國慶日,即10月1日
- 冬節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
但對於某些行業來說,如服務業、零售業、餐飲業等,如法定假日當天全體員工休假,會對公司營運造成很大影響。那僱主如果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上班,能否「買假」直接支付額外薪金?
答案是不可以!根據勞工法例,雖然老闆可以要求員工在法定假日工作,但法定假期工作後必須安排補假。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須在不觸犯法例情況下,和僱員另定放假日期,做法是:
- 須在該法定假日前至少48小時通知員工
- 在該法定假日前或後60天內安排另訂假日給員工
如雙方同意,老闆可在法定假日或另訂假日的30天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員工。但須留意,「另定假日」是不可以與另一「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重疊。
注意⚠️: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每工作7天,可享最少1天的假期。如果法定假日碰巧是員工的休息日,僱主必須於休息日翌日,讓員工補假。
在這些情況下,建議老闆為員工所發放取的另訂假日或代替假日做出完整清晰的紀錄,避免不必要的勞務紛爭。Workstem作為一個一站式人力資源系統,能永久完整地保存僱員的出勤和請假紀錄,隨時隨地都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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