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中的有薪年假、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區別
有薪年假
根據勞工法例有關「有薪年假」的部分,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的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最高14天。
休息日
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 7 天可享有不少於 1 天休息日。休息日的定義是在連續不少過24小時內,僱員有權不為僱主工作。 僱主只須一次將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可口頭通知、書面通知或張貼僱員該月休假表均可)。
法定假日
法定假日,一般稱為「勞工假期」。 按《僱傭條例》,所有僱員,包括外籍家庭傭工,不論服務時期的長短,或是否按連續性合約受聘,均可放取法定假日。
2025勞工假期:
一月一日 |
1月1日 | 星期三 |
農曆年初一 |
1月29日 | 星期三 |
農曆年初二 | 1月30日 |
星期四 |
農曆年初三 | 1月31日 |
星期五 |
清明節 |
4月4日 | 星期五 |
勞動節 |
5月1日 | 星期四 |
佛誕 |
5月5日 | 星期一 |
端午節 |
5月31日 | 星期六 |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 | 7月1日 |
星期二 |
國慶日 | 10月1日 |
星期三 |
中秋節翌日 | 10月7日 |
星期二 |
重陽節 | 10月29日 |
星期三 |
冬節 或 聖誕節(由僱主選擇) | 12月21日 或12月25日 |
星期日 或星期四 |
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 | 12月26日 |
星期五 |
有薪年假日數的累積及計算方法
服務年期 |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 |
1 |
7 |
2 |
7 |
3 |
8 |
4 |
9 |
5 |
10 |
6 |
11 |
7 |
12 |
8 |
13 |
9或以上 |
14 |
已累積但未放的年假應如何處理?
已累積但未放的年假必須帶到下一假期年。僱主在徵詢僱員後可指定年假。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天前以書面確認年假的日期;除非雙方同意,則可以較短時間通知。由於僱主有此權力,所以已累積但未放的年假不會很長。僱員可以選擇接受款項代替部分年假,但只限於超逾 10 天的年假部分。如果不超過10天,僱員便不可這樣做。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刑事檢控。不論有沒有檢控的程序在進行中,僱主仍然要付替代的金額賠償給僱員,或允許僱員選擇放有薪年假來替代賠償。
常見問題
Q1:未做滿一年就辭職,可否獲得年假薪酬?
A1:僱主要知道,如果僱員工作未滿一年但是滿了3個月後辭職,一樣可以獲得有薪年假的薪酬。《僱傭條例》訂明,如果僱員在一個假期年內受僱滿3個月但是未滿12個月,除非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都可獲發放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
Q2:年假是否包括休息日和法定假日?
A2:不是。如年假期內適逢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該日應視作年假。僱主須為傭員另定休息日或法定假日。
Q3:除年假外,僱主是否須要給予傭員休假? 休假是有薪或是無薪的?
A3:若果僱主與傭員簽訂再次聘用合約,除傭員有權享有的年假外,僱主須另外給予傭員不少於7天的休假。至於休假是否有薪,則視乎雙方就標準僱傭合約第13條款所簽訂的條件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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