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離職而終止僱傭合約有很多種原因,除了僱員主動提出離職,亦會因公司倒閉裁員、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等等。根據《僱傭條例》指引,不同的離職原因,僱主應支付的款項給僱員是有所不同的。
有薪年假作為員工的福利之一,如果終止了僱傭合約,還有未使用的年假,僱主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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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薪酬如何計算?
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年假當天或年假首天(若連續多於一日)的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僱主最遲須於年假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
試用期未過,需要支付年假薪酬嗎?
一般公司的試用期都是3個月,少有的是6個月。但是《僱傭條例》中說明,若受僱期少於3個月,是沒有可享有的年假日數。即使說,三個月的試用期未過的員工,僱主無須支付年假薪酬。
員工過了試用期,但受僱未滿一年辭職,應該如何支付年假薪酬?
僱主要知道,如果僱員工作未滿一年但是滿了3個月後辭職,一樣可以獲得有薪年假的薪酬。《僱傭條例》訂明,如果僱員在一個假期年內受僱滿3個月但是未滿12個月,除非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都可獲發放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
計算公式
該僱員在當前假期年中:
總年假額度=該員工的上班總日數 / 365(當年總日數)x 該員工可享有的有薪年假總數
應支付給該員工的年假薪酬=(可享有的年假日數–已請假日數)x 過去12個月的平均工資(ADW)
員工受僱滿一年,並且連續12個月沒有放取過年假,在新的一个假期年年中辭職,應該如何支付年假薪酬?
如果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但是未放取有薪年假,不論他們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必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或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HK$50,000。
如果僱員在假期年*受僱少於3個月或遭即時解僱,則僱主支付的是上一個假期年累積而未放取的年假。例如,假期年是2019年1月1日,僱員於2020年1月13日離職,這就屬於假期年受僱少於3個月。
如果僱員在假期年受僱滿3至12個月,因辭職或非即時解僱的原因,計算公式如下:
該僱員的總年假額度 = 上一個假期年累積而未放取的年假 + 該員工當前可享有的有薪年假總數 x 該假期年員工的上班總日數 / 365(當年總日數)
應支付給該員工的年假薪酬=(總額度 – 已請假日數)x 過去12個月的平均工資(ADW)
*假期年是指僱員開始受僱日及其週年日起之後的12個月期間
年假的計算可以算這麼多假期中最複雜的一類了,因為不僅涉及到入職日、試用期、離職原因、假期年等不同內容,還包括計算公式中,年假餘額是否四捨五入或年假薪酬保留幾位小數等細節問題。如果你並非是Excel專家,建議你免費嘗試一下人力資源管理系統Workstem的假期管理功能。因為裏面是可以自定義設定年假的規則,例如假期年開始時間、年假日數進位規則,最吸引人的是可以選擇365/366閏年自動處理,對容易忘記當年總天數的人而言,確實是一個很好的自動處理工具。
當僱員離職,又可以根據該僱員的資假期紀錄或考勤時數(如有),一齊計算離職薪資,比起單獨計算每一個款項再統計加回去,確實這樣要簡單不少,讓中小企業的老闆不再那麼心力交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