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上班的海外人士,需要向強積金作出供款嗎?

在香港上班的海外人士,需要向強積金作出供款嗎?

文章目錄

  1. 受僱於非香港公司,但外派在香港工作
  2. 受僱於香港公司並在香港工作
  3. 還有另外一種特殊情況:受僱於香港公司並不在香港工作

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化的城市、世界級交通樞紐中心,越來越多的海外公司選擇去香港成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也越來越多的海外人士選擇來香港工作。我們都知道香港的強積金制度規定了僱主需要為僱員登記強積金計劃(MPF)並按時作出供款,那在香港工作的海外人士,是否也一樣呢?

在香港工作的海外人士有以下兩類:

  • 受僱於非香港公司,但外派在香港工作
  • 受僱於香港公司並在香港工作

我們來分別聊聊這兩種不同的情況,是否亦都需要向MPF作出供款。

受僱於非香港公司,但外派在香港工作

這種情況可能是公司總部在香港,僱員去總部進修一段時間。或者在香港設有辦事處,需要外派到香港工作一段時間,這種情況下僱員的僱用關係是非香港公司,因此可以免受強積金條例管理閒置,無需參加MPF。

受僱於香港公司並在香港工作

海外人士受聘及受薪於香港公司,同時長期駐港工作,則必須申請工作簽證留港工作:

  • 獲發准許在香港工作13個月或以下的工作簽證的人士,可獲得豁免而無需參加MPF
  • 獲發准許可在香港工作超過13個月的人士則不獲得豁免

即是說,假設一名海外僱員持有工作簽証,又沒有參加任何海外退休計劃,那麼他從第14個月起便需要按照強積金法例參加MPF。因此,僱主需要在第13個月結束後的60日內,安排該名海外僱員參加MPF。

如果某海外人士獲准在香港工作的簽證有效期原本不多於13個月,但其後因續辦簽證而獲准連續在香港工作共超過13個月,則他將從第13個月完結後不再獲豁免。

提示💡:若某僱員所獲發的工作簽證已經期滿,而他為另一份工作而重新申請工作簽證,則13個月的期限便會從新工作簽證開始生效時重新計起。

還有另外一種特殊情況:受僱於香港公司並不在香港工作

如果海外人士受聘及受薪於香港公司,但在香港以外的地區工作,則無需申請工作簽證,並無需參加香港MPF。

香港有很多跨國或跨地區的企業,這種企業一般既有本地僱員又有海外僱員,不同類型的僱員所屬的MPF不一樣,WorkstemMPF管理功能,可以保存所有僱員的MPF檔案,亦可設定海外人士為獲豁免人士,實現不同僱員的保險計劃自定義管理。

延伸閱讀:

《內地上班的香港人,需要參加MPF計劃嗎?》

《哪些僱員需要登記強積金(MPF)?》

《強積金(MPF)供款最全指南》

HR日常工作全部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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