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辭職後能否請年假?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這些法定的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
就是說,當僱員在遞交辭職信後才申請放年假時,僱主可能不會批准。除非僱主和僱員雙方皆同意,否則尚未休完的年假是不能代替通知期的(法定假期及休息日除外)。
終審法院曾就一宗僱員在通知期內,放取預先安排的年假案件作出裁決,指出上述限制並不適用於僱員辭職的情況。僱員在辭職時有權選擇在所需的通知期內享用法定年假。
不過,由於每個個案的實際情況各異,不能一概而論。因此,僱員在辭職時於通知期內放取年假時,需同時考慮法律的規定及終審法院的裁決。如有爭議,最終需由法庭作出裁決。
最後上班日應如何計算?
據《僱傭條例》第5項「僱傭合約的持續期」中的第1點指出,每份屬連續性的僱傭合約,如無任何相反的明訂協議,均須當作是為期1個月並可按月續期的合約。而按《僱傭條例》第6項「以通知終止合約的情況」的第4點指出,就本條而言,月(month)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或由僱傭開始之日起計(視屬何情況而定),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或如發出通知或僱傭開始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
常見問題
Q1:辭職後,僱員可以享有該年的雙糧或者花紅嗎?
A1:僱傭合約一般訂明僱員必須做滿特定酬金期,才可以獲發放年終酬金。而勞工處表示,如果僱員於未做滿酬金期前離職,除非合約另有訂明,否則不能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終酬金。
Q2:僱員可以即遞信即走?
A2:這情況只適用於未做滿一個月的僱員。若在通知期未滿而離職,僱員須向僱主補償離職日與通知期滿日之間的薪金作代通知金:假設僱員在2月10日遞辭職信(一個月通知),即僱員的通知期要到3月9日才完結。若僱員在3月1日提早離職,就要向僱主補償3月1日至3月9日的薪金予僱主,即所謂的「代通知金」。
Q3:剩餘年假日數如何處理?
A3:至於剩餘未放的年假,法例規定僱主必須以相等日數工資補償給離職僱員,假日補償金必須連同該僱員最後一期工資發放。即如果某僱員在遞信辭職時仍有5日年假未放取,僱主須補回5天假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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