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員假期:僱主須知的法律責任及薪酬計算

香港法院每年向市民發出大量陪審員傳票,並非每個人都熟悉當中規定。一旦僱員收到通知,HR 往往第一時間問:「呢幾日佢唔嚟,點計糧?」

答案是:法律對此有明確規範,僱主既不能掉以輕心,亦毋須過度解讀。

《陪審員條例》(第 4 章)清楚列明,僱主不得因為僱員出席陪審員職務而將其解僱或威脅解僱,違者可被檢控。另一方面,條例並無強制要求僱主在僱員履行陪審員職務期間繼續支付薪酬——但怎樣處理才合乎人情、不損公司聲譽,又是另一回事。

本文一次過拆解陪審員假期的法律地位、薪酬計算方式及 HR 實務處理建議。

法律背景:陪審員條例(第 4 章)

根據《陪審員條例》(第 4 章),年滿 21 歲、不足 65 歲並通常居於香港的居民,可被選為陪審員。被抽中的市民一般會收到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發出的通知書,列明候審日期及地點。

誰可豁免或申請延期?

並非所有人都適合履行陪審員職務。以下為常見豁免或延期理由:

  • 身體或精神健康理由:提供醫生證明
  • 正在處理重要事務:如海外工作需要、商務會議等
  • 對僱主或公眾造成重大不便:須說明具體情況
  • 曾於短期內履行過陪審員職務:可申請豁免

僱員如希望申請延期或豁免,須在收到通知書後盡快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並通知公司及保留相關申請記錄。

僱主的法律責任

《陪審員條例》第 11 條明確規定:

任何僱主不得因為僱員出席陪審員候審或履行陪審員職責,而將該僱員解僱或威脅將其解僱;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視或不公平對待該僱員。

違反規定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及監禁。

僱主常見誤解

誤解 正確理解
「僱員去咗陪審,公司可以扣佢人工」 不得因履行陪審員職務扣減僱員原有薪酬;政府會發放膳食及交通津貼
「僱員可以完全豁免出席」 須向高等法院申請並獲批准,方可豁免或延期
「僱員請假期間,公司可以搵人取代佢個位」 不得因陪審員職務而解僱或歧視該僱員
「陪審員假期無上限」 以法院傳票所列日期為準,通常為期數天至數週不等

薪酬點計?政府津貼又係乜?

這是 HR 最關心的問題。

僱主是否需要繼續出糧?

《陪審員條例》並無強制要求僱主在僱員出席陪審員職務期間繼續支付薪酬。這意味著:

  • 僱主可選擇讓僱員放無薪假期
  • 或選擇補貼部分或全部薪酬,以維持僱員收入

常見做法包括:

  • 全薪陪審員假:僱員如常支薪,公司不作扣減
  • 補差額做法:政府發放之津貼歸僱員所有,公司補回差額至正常薪酬水平
  • 無薪假:僱員領取政府津貼,公司不放有薪假

無論選擇哪種做法,建議事先在僱員手冊或僱傭合約中清楚列明,避免爭議。

政府津貼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會向出席陪審員職務的市民發放膳食及交通津貼,金額按實際出席日數計算。津貼金額由司法機構不時調整,僱員應向法院查詢最新數字。

MPF 供款如何計算?

僱員放無薪假期期間,僱主無須為該段無薪日數作出強積金強制性供款。但如公司選擇補足僱員全部薪酬至正常水平,補足部分屬應課薪酬,亦須按規定計入 MPF 供款基數。

HR 處理流程:僱員收到陪審員通知後

以下是 HR 處理陪審員假期的建議流程:

Step 1:收到僱員通知

僱員收到陪審員通知書後,應盡快提交公司。HR 應要求僱員提供通知書副本,以便安排職務調配。

Step 2:核實及內部溝通

HR 與直屬上司溝通,確認該僱員於指定日期出勤的情況,並作出以下安排:

  • 暫緩該僱員於候審期間的特定工作任務
  • 如屬關鍵崗位,協調臨時職務調配

Step 3:更新考勤及薪酬記錄

按公司政策設定假期類別:

  • 如為有薪假期,在考勤系統中記錄為「陪審員假(支薪)」
  • 如為無薪假期,記錄為「陪審員假(無薪)」,並備註「政府津貼另行發放」

Step 4:跟進僱員返工後安排

僱員完成陪審員職務後,HR 應:

  • 確認僱員已返回正常工作崗位
  • 更新出勤記錄,確保人事檔案完整
  • 如僱員領取政府津貼,可請僱員提供津貼通知副本作為記錄

HR 政策範本要點

公司員工手冊中,建議涵蓋以下陪審員假政策條款:

【陪審員假政策】

  1. 定義

僱員因被傳召出席陪審員候審或履行陪審員職責而缺勤的期間。

  1. 資格

適用於收到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正式通知書的全職及兼職僱員。

  1. 薪酬安排

– [選項 A] 全薪:僱員於陪審員假期間如常支薪

– [選項 B] 無薪:公司不放有薪假,僱員自行向政府領取津貼

– [選項 C] 補差額:公司補足政府津貼與僱員正常薪酬之差額

(請按公司實際做法填寫)

  1. 申請程序

僱員須在收到陪審員通知書後盡快通知直屬上司及人力資源部,

並提交通知書副本作存檔。

  1. 重要提醒

公司不得因僱員出席陪審員職務而扣減其原有薪酬福利,

亦不得因而解僱或歧視該僱員。

FAQ:陪審員假期常見問題

Q1:僱主是否可以拒絕讓僱員出席陪審員職務?

A1:不可以。《陪審員條例》規定,陪審員職務屬法律責任,僱主不得阻止僱員履行。如公司確實有迫切營運需要,僱員可自行向高等法院申請延期或豁免,僱主不得施壓或威脅。

Q2:僱員出席陪審員假期間,公司是否需要繼續出糧?

A2:《陪審員條例》沒有強制要求。如公司政策或僱傭合約沒有訂明,建議 HR 按實際情況與僱員協商,並優先考慮以補差額方式處理,以保障僱員收入。

Q3:僱員可以因陪審員職務而遭解僱嗎?

A3:絕對不可以。《陪審員條例》第 11 條明確禁止僱主因僱員出席陪審員職務而將其解僱或歧視,違者屬刑事罪行,可被檢控。

Q4:僱員同一年度被抽中兩次陪審,公司可以點處理?

A4:條例並無限制陪審員出席次數,每次均視為獨立個案處理。HR 應按僱員每次收到的法院通知書安排職務調配,公司不得因多次出席而對僱員有任何歧視行為。

Q5:僱員放無薪陪審員假,MPF 供款點算?

A5:無薪日數不計入強積金強制性供款基數。如公司選擇補足僱員全部薪酬,補足部分須計入 MPF 供款計算。建議 HR 在薪酬系統中分開記錄正常薪酬與補足金額。

Q6:公司忘記申報僱員出席陪審員職務,會有問題嗎?

A6:對僱主而言,只要沒有阻止僱員出席或作出歧視行為,並無即時法律責任。但公司應確保員工手冊有清晰政策,避免僱員因不熟悉公司做法而錯過申請期限。

Q7:僱員收到陪審員通知後才告知公司,公司可以點?

A7:僱員收到陪審員通知書後,建議盡快通知公司。但如屬突發情況(如短時間內收到通知),公司仍須按《陪審員條例》保障僱員權利,不得要求僱員在未獲法院批准豁免的情況下放棄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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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

工作日/休息日

香港勞工法例

僱員因出任陪審員請假,是有薪還是無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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