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修訂,僱主須知

僱傭條例修訂,僱主須知

文章目錄

  1. 僱員因接受檢疫或隔離而缺勤,可否享受疾病津貼?
  2. 僱員因接受檢疫或隔離而缺勤,僱主是否可以解僱僱員?
  3. 僱主能解僱未能遵守接種疫苗要求的僱員嗎?
  4. Workstem溫馨小提示

經立法會三讀通過後,《2022年僱傭(修訂)條例》於2022年6月17日生效。僱傭條例修訂旨在加強保障僱員因遵守《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指定的防疫規定以致缺勤期間的僱傭權益,並鼓勵僱員接種新冠疫苗。

僱員因接受檢疫或隔離而缺勤,可否享受疾病津貼?

僱傭(修訂)條例訂明僱員因遵守隔離令、檢疫令或圍封檢測規定,以致活動範圍受限制而缺勤,將被視為病假。(不包括向抵港人士實施的限制)

故符合《僱傭條例》(第57章)下相關資格的僱員可領取疾病津貼。

  • 僱員向僱主提交的證明包括:政府發出的書面或電子形式文件;以及電子數據,不再局限於現行法例所要求的醫生證明書或俗稱「病假紙」
  • 僱主須向符合資格的僱員提供疾病津貼

(*符合資格的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放取的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及僱員能夠出示上述所須證明。)

僱員因接受檢疫或隔離而缺勤,僱主是否可以解僱僱員?

僱傭條例中其他與疾病津貼有關的現行條文將維持不變。僱員因遵守上述防疫規定而缺勤,因此被僱主解僱,屬於僱傭條例下的不合理解僱;亦或是僱傭合約條款被僱主更改,則屬於不正當理由更改。

因此受影響的僱員可就不合理解僱或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

僱主能解僱未能遵守接種疫苗要求的僱員嗎?

僱傭條例修訂亦清晰訂明:僱主向僱員發出接種新冠疫苗要求的所需條件。僱主在作出有關要求時,須考慮僱員的工作性質及有關的業務運作需要,並合乎情理地相信,該僱員一旦感染指明疾病,將使其工作時面對面接觸的人士蒙受感染風險。

故不屬獲豁免的僱員,在僱主發出接種新冠疫苗書面要求當日起計的56日內,因未有提供充分醫學理由,而未能遵守第599L章下「疫苗通行證」計劃的接種疫苗要求,也未能出示已接種任何政府認可的新冠疫苗證明,因此被解僱,並不屬於僱傭條例下的不合理解僱。

*豁免僱員包括:

  • 正在懷孕;
  • 餵哺母乳;
  • 獲發指明醫學豁免證明書 《疫苗通行證 ( 規例》第 17 條所指者 ),證明在遵從限期內,該僱員不適宜接種疫苗;或
  • 持有指明出院或康復證明書,證明該僱員於某特定日期獲診斷為已感染指明疾病,而該日期是在擬作出有關要求的日期之前的6個月內。

Workstem溫馨小提示

Workstem溫馨提示您,小心面臨合規風險。香港勞工處表示:為配合《2022年僱傭(修訂)條例》的實施,已透過不同渠道重點宣傳及推廣,讓僱主及僱員了解相關的權利和責任。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疾病津貼給合資格僱員,可被檢控;如被定罪最高可被判罰HK$50,000。

延伸閲讀:

《什麼情況下計算五分四病假,應該點樣計算呢?》

《疫市請人:飲食業兼職僱員病假津貼點計?》

《僱主可否要求員工在疫情期間放取無薪假?》

病假/無薪假/大假樣樣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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