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是在公司因裁員或停工等理由將員工解僱時,依據法例支付給員工的補償金。根據香港法例,僱員連續受僱工作滿指定年期,其後因公司裁員而遭解僱、停工或合約期滿後因裁員而不獲續約時,便可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支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時限
在解僱僱員後,應盡快向僱員支付遣散費。《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必須在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的2個月內,向僱員支付遣散費。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拖延支付遣散費給僱員實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HK$50,000。
長期服務金方面,僱主須在僱傭合約終止後 7 天內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逾期不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HK$35 萬及監禁 3 年。
真實個案:僱主拖欠長期服務金被判罰款
栢健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和長期服務金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四萬五千元。是次為該公司第三次因違反上述條例被勞工處檢控。
該公司的僱主未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和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和長期服務金予兩名僱員,因此被起訴,涉及的工資和長期服務金分別約為三萬四千九百一十元及三萬一千三百五十元。法院裁定僱主除要繳付法庭罰款外,亦要支付拖欠的工資和長期服務金予該兩名僱員。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及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及長期服務金,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長期服務金常見問題
Q1:僱主先解僱員工,新制生效後再重新聘請就可繼續以強積金對沖?
A1:由於強積金對沖改制不設追溯期,無論員工在改制前或改制後才入職或被解僱,其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都會按日子計算,並不會節省開支。解僱後再重新聘請,亦不代表僱員在5月1日後的受僱日子可繼續對沖。
Q2:強積金取消對沖後,僱主要多付大量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A2:政府會提供25年過渡期、總額超過330億元的資助,分擔轉制後僱主部分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支出。每年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設有每年$50萬「封頂」金額,勞工處網站指出,本港接近9成中小微企每年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支出應不多於此金額,故可受惠於$50萬界線內每宗個案較高的資助
Q3:強積金對沖取消不適用人士?
A3:如僱員本身不受強積金或其他法定退休計劃涵蓋,僱主亦無須替這些僱員作出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的話,強積金對沖取消制度則不適用,其中包括家庭傭工,不足18歲或年滿65歲以上的僱員。此類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會維持不變,以終止僱傭關係前最後一個月工資或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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