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疫情的持續影響,本港經濟遭受巨大破壞,「裁員和倒閉」都不再算是「新」聞。政府統計處公布,去年11月至今年1月經季節性調整的失業率為7%,是近17年來高位。疫情打擊各行各業,不斷有商鋪倒閉,消費及旅遊相關行業(即零售、住宿及膳食服務業)合計的失業率現上升至11.3%。
公司資金不足以支撐營運,需要透過遣散部分員工減少開支也可以理解。但是也有一些僱主,假意找理由,用盡千奇百怪的方法乘勢炒人,為了不支付正常代通知金、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工聯會勞工服務中心關注僱主以牽強荒謬的原因即時解僱員工,例如:
- 未經上司批准,擅自向總公司提出意見;
- 超市員工放工時取用公司的膠袋帶走自己物品,卻未察覺薄薄的膠袋竟與數十個膠袋互相黏貼著,結果被指擅用公司膠袋而被辭退;
- 不肯加班。
什麼才是合理的解僱理由?
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五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 僱員的行為;
- 僱員在工作方面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法例的規定;
- 或其他實質理由。
例如,故意向外洩露公司資料,常常無故遲到早退等等,僱主拿出事實證據即可成為合理解僱理由。但是若僱員不認同,是可以向工會或勞工處尋求協助的。
根據以上的理由解僱員工,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並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其中包括非發放的工資,年假薪酬,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有),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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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才可以即時解僱員工?
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 行為不當;
- 欺詐、不忠實;
- 或慣常疏忽職責。
注意:僱員參加罷工,並非僱主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的合法理由。
根據香港大學法律及資訊科技研究中心給出的一個有關僱員之不當或欺詐行為的真實案例,一位公司經理將個人娛樂消費以公務開支申報,法庭裁定此不誠實行為足以令他被即時解僱。
注意: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除此之外,若僱主在下列情況中解僱員工,則屬違法:
- 已證實懷孕及已發出懷孕通知的僱員;
- 有薪病假期間;
- 僱員曾在有關執行《僱傭條例》、因工遭遇意外或違反工作安全法例而進行的法律程式中提供證據或向進行查訊的公職人員提供資料;
- 僱員參與職工會或職工會的活動;
- 在未與因工受傷的僱員達成工傷補償的協議之前,或在有關的評估證明書仍未發出之前。
相信僱主也會遇到麻煩員工,比如有的人就非常喜歡找藉口、做事情拖拉、逃避責任等等,或者直接就是非常看不順眼想找理由「炒」掉。無論如何,僱主需要了解在什麼情況下才可以即時解僱,一定要拿出相應的證據來證明確實是由於員工的失職而導致公司營運或者資金或者其他方面出現了問題或不好的影響。
不過,就算即時解僱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也需要釐清並及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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