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網上看到一個貼文,小型公司的老闆由於受到疫情影響,業務受到重創,所以為了節省開支,想直接解僱部分僱員,這位老闆想詢問的是「解僱僱員時如何不惹上官司?」。
關於解僱僱員的方面,確實需要謹慎,若是不了解《僱傭條例》,直接解僱僱員,小心真的會官非纏身。所以,在有這個想法前,需要先了解以下幾點內容:
需要解僱的僱員是否處於首月試用期內?
若僱員屬於連續性合約,並且還在試用期的首個月中,僱主無須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便可以即時解約的。但是只要僱員到試用期的第一個月後,便需要根據合約規定而給予不少於7日的通知期或相應代通知金。
能否即時解僱僱員?
終止僱傭合約時,僱主須謹記,若僱員沒有犯嚴重過失,是不可即時解僱的!只有僱員有以下的行為時,僱主才可以即時解約:
-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 行為不當
- 欺詐、不忠實
- 慣常疏忽職責(不包括參與罷工)
注意⚠️:《僱傭條例》明確指明,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不僅如此,僱主亦不可在僱員懷孕期間、有薪病假期間、因《僱傭條例》而需要向當局提供證據或資料期間、參加工會活動、工傷期間解僱僱員。
結束僱傭合約需要支付的款項有什麼?
僱主要視乎僱員的受僱期、僱傭合約和條款和終止合約的原因等,支付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一般包括:
- 未發放的工資
- 代通知金(如有)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任何未發放的年終酬金,及該酬金期內按比例的年終酬金
-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有)
- 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例如年積金或公積金等
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
《僱傭條例》第11章訂明,僱員在同一時間,只可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補償。一般來說,遣散費適用於因裁員而被解僱或遭停工的情況。如果公司業務量下降需要解僱僱員,需要明確了解是否屬於「裁員」而解僱僱員,不同原因的計算方法和賠償方法亦是不同。
裁員範圍:
-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
-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延伸閱讀:《裁員潮殺到!如何計算遣散費或長服金給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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