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餐飲業、零售業、診所來說,上班時間都需要根據班次更表來規劃。幾乎所有前線員工都不可能像辦公室白領一樣,有固定的早九晚六、五天工作制或放取當日的勞工假和銀行假。
而這些常有「長工時」的行業總有不成文的規定,一個星期上7天班、每日上班10小時,一個鐘的飯鐘…部分僱主在要求員工於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上班時,並未另外安排休息日給員工放假,而是用一日的日薪作為補償,這就是用錢買假,俗稱「買假」。
可能有些員工無所謂,有錢拿就好,不休息亦都可以。但是作為僱主,不能員工說OK就OK喔,一定要懂得勞工法小常識,日後就算被員工追討,也可以有理有據地回覆他們。
《僱傭條例》是如何規定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
休息日是在連續不少過24小時內,僱員有權不爲僱主工作。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如果僱員同意,僱主亦可在原本的休息日前或後一個月內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僱員自願在休息日工作(除受僱於工業經營內18歲以下的青年外),亦是可以的。但是,休息日上班有無薪酬,是由僱傭雙方共同決定的。
法定假日是指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下列法定假日:
- 1月1日
- 農曆年初一
- 農曆年初二
- 農曆年初三
- 清明節
- 勞動節
- 佛誕
- 端午節
-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
- 中秋節翌日
- 國慶日
- 重陽節
- 冬節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
僱主如果需要僱員在法定假日上班,需要提前至少48小時通知僱員另定的假日時間。另定的假日必須在原本的法定假日前或後60天內。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僱主亦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30天前後的期間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
注意⚠️:不論僱員是否享有法定假日薪酬,僱主仍須讓僱員放取該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假日,即所謂「買假」。
簡單來說,現時法例尚未有明文規定僱主不可「以薪代休息日」,但僱主絕不可「以薪代法定假日」。所以當僱主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上班,並以相應的薪酬作為補償,一定要知道,補償的是休息日還是法定假日,以免引起勞資糾紛。一個能夠管理好員工排班、假期和薪酬的人力資源系統,例如Workstem,可以減去僱主和HR平時的壓力,若是班次作出變更,薪酬自動跟著變,不需要來回使用Excel做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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