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服務金是甚麼?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5 年後,便會擁有長期服務金的資格。僱員達到如下條件而離職時,即可獲得長期服務金。
- 非因裁員或嚴重過失而被公司解僱 或
- 連續性固定限期的合約到期後未予續約 或
- 在職期間死亡(由家人領取)或
- 因健康欠佳而辭職 或
- 65歲或以上因年老而辭職
強積金對沖安排是甚麼?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可能有權獲僱主發放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僱主可以使用由僱主為僱員作出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抵銷根據《僱傭條例》須向僱員支付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政府已宣布將於2025年5月1日(即轉制日)實施取消「對沖」安排。在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生效後,僱主不可再使用其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由該日起的受僱期內所享有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有沒有追溯力?
不具追溯力:
- 僱主仍可用其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不論是轉制日前、當日或之後的供款,亦不論是強制性或自願性供款)「對沖」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
- 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會以轉制日前最後一個月的月薪及當時的服務年資計算。
- 如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及轉制後部分的總額超過390,000元上限,超出的部分須從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扣減。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不適用於哪些範圍﹖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並不適用於現時不受強積金制度或其他法定退休計劃涵蓋的僱員(包括外籍及本地家庭傭工,以及不足18歲或年滿65歲或以上的僱員)。他們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如適用),會繼續按照現行《僱傭條例》的規定,以終止僱傭前最後一個月的全月工資或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取消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對沖」安排於 2025 年 5 月 1 日(即「轉制日」)實施,為配合安排,勞工處推行為期 25 年的資助計劃,分擔受安排影響僱主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的支出。申請僱主可經「援『沖』易」遞交申請,亦可將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所需證明文件副本,經電郵、傳真、郵寄或親身送交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資助計劃服務處;或放入投遞箱。
長期服務金與強積金對沖常見問題
Q1:僱主先解僱員工,新制生效後再重新聘請就可繼續以強積金對沖?
A1:由於強積金對沖改制不設追溯期,無論員工在改制前或改制後才入職或被解僱,其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都會按日子計算,並不會節省開支。解僱後再重新聘請,亦不代表僱員在5月1日後的受僱日子可繼續對沖。
Q2:強積金取消對沖後,僱主要多付大量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A2:政府會提供25年過渡期、總額超過330億元的資助,分擔轉制後僱主部分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支出。每年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設有每年$50萬「封頂」金額,勞工處網站指出,本港接近9成中小微企每年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支出應不多於此金額,故可受惠於$50萬界線內每宗個案較高的資助
Q3:強積金對沖取消不適用人士?
A3:如僱員本身不受強積金或其他法定退休計劃涵蓋,僱主亦無須替這些僱員作出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的話,強積金對沖取消制度則不適用,其中包括家庭傭工,不足18歲或年滿65歲以上的僱員。此類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會維持不變,以終止僱傭關係前最後一個月工資或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Q4:未足一年服務年資如何計算?
A4:按比例計算(例如服務半年即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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