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人可以預料到:2020年開年的一場席捲全球的疫情,打的所有人措手不及,令各個國家面臨嚴峻的公共衛生挑戰,不同行業遭受慘痛損失,業績一落千丈。僱主不得不想盡一切辦法節省成本,讓僱員在家辦公或放無薪假,再不濟,減薪、裁員、縮短工作時間,或直接停止商業運作,一解燃眉之急。
但是,強制僱員休無薪假合法嗎?香港是如何發放無薪假的呢?
無薪假
對以小時/天計糧的短工來說,如果受僱的公司營運狀況不佳,僱主可以選擇直接停止僱傭,故也不存在「無薪假」了。而此處提及的無薪假,更多的聚焦在連續性受僱的僱員身上。
僱主是否有權力指示僱員放無薪假,首先取決於僱傭合約上是否賦予僱主該權利。如果有,僱主可以要求僱員放無薪假,通知期的時間跟隨合約而定;如果沒有,僱主不可一意孤行地勒令僱員放無薪假,不然等於自己更改僱傭條款,構成單方面違約,僱員有權提出申索。
但若僱員同意配合放取無薪假,通知期的時間則是由僱傭雙方協商而定,並不像有薪年假一樣,有固定提前14天的通知期。
如何合法發放無薪假?
在這段不穩定的期間,如果僱主實在經營困難,需要僱員放無薪假來節省開支,強烈建議僱主向僱員耐心解釋現時的困境,並進行溝通,心平氣和地商討出一個雙方都同意的解決方案。對於僱員而言,放取無薪假至少可以保證僱傭合約的延續性,繼續積累有薪年假、疾病津貼,也可以繼續享有醫療保險等福利。
注意⚠️ 雖然因經濟原因讓僱員放取無薪假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僱主切記,根據《僱傭條例》,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的僱員,倘若無薪假放到一定的日數(如下),可視作被停工:
- 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
- 或在連續26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如果是在這種情況下,僱員是有權力追討相關補償並要求解除合約關係,僱主亦可能需要支付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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