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無情,食肆炒人要注意甚麼?

疫情無情,食肆炒人要注意甚麼?

文章目錄

  1. 不可即時解僱員工,除非符合《僱傭條例》下的過失行為
  2. 裁員需要支付遣散費給連續性受僱不少於24個月的員工
  3. 終止合約時應付的款項不可少

由於現時本港疫情不斷反覆,持續地影響各界,「晚市禁堂食」措施尤讓餐飲業大受衝擊。不過,這打擊並非香港獨有,全球內的餐飲業亦進入寒冬期。百勝餐飲集團 (Yum Brands)旗下必勝客(Pizza Hut)與其最大的美國特許經營商NPC國際達成協議,將關閉NPC經營的300多間門市。NPC共經營1200多家必勝客,這佔必勝客在美國總門市的20%。

|香港文匯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指出,與消費及旅遊相關行業(即零售、住宿及膳食服務業)合計的失業率在今年4月至6月微升至10.7%,為自2003年8月至10月受「沙士」沉重打擊後的高位,其中餐飲服務活動業的失業率為14.7%,依然貼近「沙士」後的高位。

很多食肆,特別是中小企,都面臨著裁員,停業。僱主在感受到營運壓力時,首要考慮的即是讓員工放取無薪假,先給自己喘口氣的機會。但是疫情無情,並沒有給大眾這個機會,反而不斷施壓。

但是,裁員是否就可以直接讓員工走人?裁員是否有一個合法的流程?

不可即時解僱員工,除非符合《僱傭條例》下的過失行為

當僱主需要和僱員終止僱傭合約時,如果僱員沒有犯嚴重過失,不可即時解僱。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僱傭條例》規定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 行為不當
  • 欺詐、不忠實
  • 慣常疏忽職責(不包括參與罷工)

裁員需要支付遣散費給連續性受僱不少於24個月的員工

《僱傭條例》對於裁員的定義,即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被解僱,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或
  •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延伸閱讀:《裁員潮殺到!如何計算遣散費或長服金給僱員?》

終止合約時應付的款項不可少

終止僱傭合約時,僱主應支付的款項視乎僱員的受僱期、僱傭合約的條款和終止僱傭合約的原因等,一般包括以下幾個內容:

  •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 代通知金(如適用);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任何未發放的年終酬金,及該酬金期內按比例的年終酬金;
  •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
  • 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例如年積金或公積金等。

延伸閱讀:《公司沒生意,如何合法解僱僱員?》

無論是否真的到了需要裁員、遣散僱員這一步,相信老闆們亦都是不得已的行為,當邁出了最後一步和員工講述這件事後,首要做的事就是幫員工們將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餘額算準確,不可因任何藉口而拖欠款項或不支付遣散費 / 代通知金等。

Workstem人力資源管理系統 的 離職算薪 功能,可以將員工所有的最終款項算的快,算的精確,不僅包括班次更表編排的時間、上下班打卡的時間,還包括 請假 的記錄,各類津貼和酬金等等,讓僱傭雙方不會因為款項的問題惹上糾紛,好聚好散最重要!

計糧再複雜都搞得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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