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僱傭條例》下,有薪年假的計算並非一成不變。視乎僱員的受僱年期、離職時間,以及僱主是否採用共同假期年,年假的計算可分為「累積年假」及「按比例年假」兩種方式。不少HR及僱主經常混淆兩者,導致計糧出錯,甚至誤墮法網。
本文將為您詳細拆解兩種年假計算方式的適用場景、計算公式及實際例子,助您精準管理員工假期。
什麼是累積年假?
累積年假是指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個月後,依法享有的一定天數有薪年假。這是《僱傭條例》第41AA條賦予僱員的基本權益。
有薪年假日數對照表
| 服務年期 |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 |
| 1 | 7 |
| 2 | 7 |
| 3 | 8 |
| 4 | 9 |
| 5 | 10 |
| 6 | 11 |
| 7 | 12 |
| 8 | 13 |
| 9年或以上 | 14 |
關鍵要點:
- 僱員必須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個月,方可享有有薪年假
- 首兩年每年7天,之後每年遞增1天,直至14天上限
- 年假須於隨後12個月內放取
- 僱主須在假期開始前至少14天以書面通知僱員
未放取年假的處理
根據《僱傭條例》,已累積但未放取的年假必須帶到下一個假期年。僱主可根據營運需要,在徵詢僱員意見後指定年假日期。若僱主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刑事檢控,最高罰款5萬港元。
什麼是按比例年假?
按比例年假是指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僱員可享有按受僱日數比例計算的年假:
- 共同假期年下,僱員未做滿12個月
- 終止僱傭合約時,僱員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
(一)共同假期年下的按比例計算
僱主可指定任何連續12個月為所有僱員的共同假期年。在此安排下,即使僱員未受僱滿12個月,亦可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
計算公式:
按比例年假日數 = (受僱日數 ÷ 365) ×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計算例子:
- 共同假期年: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僱員開始受僱日期:2026年9月1日
- 受僱日數:9月1日至12月31日,共122天
-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7天(首12個月)
- 按比例年假日數 = (122 ÷ 365) × 7 = 2.34天,進位至3天
重要規定:
計算後若出現分數,皆進位為整數計算。僱員可選擇在共同假期年結束後的12個月內放取該按比例年假,或將之與來年的年假合併使用。
(二)終止僱傭合約時的按比例計算
當僱員在假期年內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外,不論是辭職或被非即時解僱,僱主均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
終止僱傭合約時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 受僱期 | 情況 | 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
| 少於12個月 | 受僱少於3個月 | 無 |
| 少於12個月 | 受僱3至12個月,因犯嚴重過失遭即時解僱 | 無 |
| 少於12個月 | 受僱3至12個月,辭職或非即時解僱 |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 受僱日數) ÷ 365 |
| 12個月或以上 | 該假期年受僱少於3個月 | 未放取的年假* |
| 12個月或以上 | 該假期年受僱滿3至12個月,因犯嚴重過失遭即時解僱 | 未放取的年假* |
| 12個月或以上 | 該假期年受僱滿3至12個月,辭職或非即時解僱 | 未放取的年假* +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 該假期年受僱日數 ÷ 365) |
*未放取的年假是指對上一個假期年累積而未放取的年假
計算例子:
- 僱員於2026年6月1日入職,於2026年12月31日辭職(非即時解僱)
- 受僱日數:6月1日至12月31日,共214天
-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7天
- 按比例年假日數 = (7 × 214) ÷ 365 = 4.10天,進位至5天
- 僱主須支付5天的年假薪酬
累積年假 vs 按比例年假:對照一覽
| 比較項目 | 累積年假 | 按比例年假 |
| 適用場景 | 僱員受僱滿12個月後 | 共同假期年下未做滿12個月;或終止合約時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 |
| 計算基礎 | 按服務年期直接對照年假日數 | 按受僱日數比例計算 |
| 分數處理 | 不適用 | 出現分數時,進位至整數 |
| 放取方式 | 須於隨後12個月內放取 | 由僱主按共同假期年安排或於離職時以薪金代替 |
| 薪金計算 | 以年假首天前的每日平均工資計算 | 以終止合約日期前的每日平均工資計算 |
年假薪酬的計算基礎
無論是累積年假還是按比例年假,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均相等於僱員在「指明日期」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如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 年假情況 | 「指明日期」 |
| 放取一天年假 | 年假當天 |
| 放取連續多於一天年假 | 年假首天 |
| 終止合約時未放取的年假 | 終止合約的日期 |
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須剔除以下期間及款項:
- 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
- 在僱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
- 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
常見問題
Q1:僱主可否強迫僱員在指定時間放取年假,例如要求員工在某個月份清假?
A1: 可以。法例賦予僱主指定年假日期的權利,只要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意見後,並於假期開始前至少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僱員即可。僱主可以根據公司營運需要,安排僱員放取年假,包括要求僱員在指定月份清假。
Q2:若僱員自願,是否可以放棄全部年假,全數折現?
A2: 不可以。根據《僱傭條例》第41AA(9)條,僱員不可以放棄全部或部分年假。即使在僱傭合約中訂明「自願放棄」的條款,該條款亦屬無效。僱員只能就超逾10天的年假部分,選擇接受薪金代替。
Q3:辭職後,僱員可以享有該年的雙糧或者花紅嗎?
A3:僱傭合約一般訂明僱員必須做滿特定酬金期,才可以獲發放年終酬金。而勞工處表示,如果僱員於未做滿酬金期前離職,除非合約另有訂明,否則不能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終酬金。
Q4:僱員可以即遞信即走?
A4:這情況只適用於未做滿一個月的僱員。若在通知期未滿而離職,僱員須向僱主補償離職日與通知期滿日之間的薪金作代通知金:假設僱員在2月10日遞辭職信(一個月通知),即僱員的通知期要到3月9日才完結。若僱員在3月1日提早離職,就要向僱主補償3月1日至3月9日的薪金予僱主,即所謂的「代通知金」。
Q5:剩餘年假日數如何處理?
A5:至於剩餘未放的年假,法例規定僱主必須以相等日數工資補償給離職僱員,假日補償金必須連同該僱員最後一期工資發放。即如果某僱員在遞信辭職時仍有5日年假未放取,僱主須補回5天假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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